2023年20項繼續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免征增值稅 、免征房產稅 、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納稅人依然可以少交稅
一、免征增值稅
1、企業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金融機構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優惠
優惠內容:在向孵化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稅收優惠
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5、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6、宣傳文化免征增值稅
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二、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7、供熱企業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1、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2、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
4、小微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稅優惠政策
優惠內容: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優惠
優惠內容:自用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
4、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提示: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
5、高校學生公寓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執行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備注:高校學生公寓,是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個人所得稅優惠
2、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優惠對象: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
優惠內容:免征個人所得稅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
單獨申報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單獨申報: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備注:以全年一次性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額表確定
4、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
優惠對象:
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
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五、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
優惠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已享受優惠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優惠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