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我屬于認繳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權轉讓可以0元或者1元轉讓嗎?
答復:以上認識是錯誤的,必須糾正這個誤區。
當時股東實繳為0元,只是代表財產轉讓的原值為0元,并不代表財產轉讓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局照樣給你核定轉讓價格。
問題二: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哪7種資產需要中介也就是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答復:
(1)土地使用權;(2)房屋;
(3)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4)知識產權;(5)探礦權;
(6)采礦權;(7)股權等。
以上7種高溢價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問題三: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復:《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問題四:自然人股權轉讓中0元或者平價轉讓哪4種情況屬于有正當理由?
答復: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問題五 :自然人股權轉讓涉及哪些稅費?
答復:
1、印花稅。屬于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印花稅是減半征收的。
財稅〔2019〕13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這里的合理費用指的是轉股時按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包括股權轉讓時發生的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附加稅、資產評估費、
中介服務費等等。
3、自然人股權轉讓,特殊情況下為何會存在土地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業的股權里面僅僅只有房屋、土地這些不動產,在采取一次性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或者股權轉讓金額等同于土地房地產的評估值,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六:自然人股權轉讓后反悔,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稅是否應退回?
答復:轉讓行為結束后,如果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了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就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
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稅不退回!
問題七: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地點在哪?
答復: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問題八:我公司今年剛增資擴股引進了新的股東,請問這種行為是否屬于股權轉讓?是否有20%個稅的風險?
答復:增資擴股引進新的股東,這種股東變更不屬于股權轉讓,當然也不會面臨股權轉讓20%個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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